■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夹  
华建典当 典当历史 典当新闻 典当知识 绝当展示 典当问答 典当俱乐部
·
 首 页 马晏工作室
 
无标题文档
商务部关于加强典当业监管工作的通知

近年来,典当业在方便人民群众生活,救急解难、缓解社会矛盾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同时,作为辅助性的融资渠道,促进了中小企业、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但典当业发展中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如有的典当行违规经营,扰乱正常经营秩序;少数典当行被不法分子利用,参与销赃洗钱活动;个别典当行非法集资,引发群体事件等。为加强典当业监管,解决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促进典当业规范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加强典当经营秩序的监督与规范

根据全国人大十届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典当业监管职责由原国家经贸委划入商务部。各地商务上管部门要继续贯彻执行《典当行管理办法》 ( 原国家经贸委令第 22 号,我部已重新公告,以下简称《办法》 ) ,切实履行职责,做好典当业监管工作,重点防范和及早化解可能出现的市场风险、金融风险与社会风险。

( 一 ) 严格禁止典当行非法集资、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存款、发放信用贷款以及从金融机构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借款。

( 二 ) 严厉查处典当行虚假出资、抽逃注册资本、超比例负债、超比例放款、故意收当赃物、强迫当户赎当等严重违规行为。

( 三 ) 加强对当票购领使用、当物估价、息费收取、绝当物处理的监督与管理,对于有违规行为又不按要求进行整改的,应当责令其停业整顿。

( 四 ) 严厉打击非法经营活动,依法取缔非法经营机构,维护正常的典当经营秩序。

( 五 ) 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辖区内典当行如发生重大事件和问题,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应在 24 小时之内向当地政府和我部报告,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化解矛盾,妥善处理问题,努力维护人民群众正常生活秩序、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

( 六 ) 建立健全典当业监管组织网络。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确定一个处室负责典当业监管工作,并将职责落实到人。 2004 年 6 月底以前,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落实本辖区县级以上典当业监管机构和人员,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我部。

二、严格典当行业市场准入

典当业是一个特殊的行业,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严格市场准入,确保典当业规范有序发展。一方面要加强新增典当经营机构的市场准入管理,另一方面要加强典当行变更管理。

( 一 )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我部批准的典当行年度发展规划批设新增典当经营机构,不得超越规划擅自批准。各地商务主管部门按原国家经贸委下达的《关于各地 2003 年度典当行发展规划的批复》 ( 国经贸综合 [20031134 号 ) 批准新增的典当经营机构中,未向原国家经贸委办理备案登记手续的,请于 2003 年底以前到我部补办有关手续,逾期未补办的,我部将不予受理。

( 二 ) 一般变更事项,包括典当行变更机构名称、住所、分支机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增资或者减资后注册资本低于 1 000 万元的,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批准。省级商务 i 管部门应当收回原典当经营许可证、并将批准文件,相关的申请与证明材料及典当行备案登记事项变更表一并报我部。

( 三 ) 影响典当行数量、布局及与行业发展规模密切相关的特殊变更事项,包括典当行分立、合并、跨省区市 ( 地市 ) 迁移住所、增资或者减资后注册资本在 1000 万元以上的,实行严格管理,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批准,报我部备案。

( 四 ) 加强对典当行增资及调整股权结构的管理。典当行原有股东增加出资,或者相互之间转让股份的,应当制定增资或者转让股份的方案,报请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从严管理典当行对外转让股份,切实防止不具备资格的企业和个人进入典当业。对于新增以及增资的法人股,应当进行投资能力调查和投资资格确认:对于新增个人股,应当进行资格审查并调查其资金来源的合法性;对于增资数额或者幅度过大、对外转让 50 %以上股份、控股股东转让全部出资、一年内连续增资或者调整股权结构等非正常变更事项,必须实行严格控制,特别要防止个别典当行借机变相集资吸储或者倒卖经营资格。

( 五 ) 典当行申请增加注册资本,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开业时间在一年以上、没有违法违规经营纪录; 业务发展比较稳定、盈利不低于行业平均水平;最近 6 个月平均典当余额达到注册资本的 75 %以上,不增资影响业务正常开展。

三、认真做好年审工作

年审是典当业监管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强制违法违规典当行退出市场的重要手段。 2003 年上半年,各地商务主管部门组织开展了 2002 年度典当行年审工作,有关这次年审的汇总情况,包括年审的组织领导及工作进展情况,典当行守法经营及违规整改情况,年审反映出来的突出问题与相关的政策建议,以及 2002 年度典当行年中情况汇总表,请于 2003 年 12 月 15 日前上报我部。对于有《关于对典当行进行年审的通知》 ( 国经贸综合 [2002]1009 号 ) 第十条规定的行为,未通过年审的典当行,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收回《典当经营许可证》,组织清算,公告撤销,填制《典当行 ( 分支机构 ) 注销备案登记表》,于 2003 年 1 2 月 31 日以前向我部办理注销备案登记手续。

无标题文档
版权所有.四川成都市华建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copyright 2005
业务电话:028-86510337 业务邮箱:webmaster@cdhuajian.com
蜀ICP号备05018061